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,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1号)的规定,结合开发区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单位。
第二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,实行谁公开、谁审查、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、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。
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,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,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,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。
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,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进行保密审查,并逐件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》,经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,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。
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、办公室主任审查、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。
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,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,应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》,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。
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,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,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,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